關于落實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管理要求的說明
文章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
原文鍊接: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267/135279/4121523/index.html
作為全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标準制定機構,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FATF)持續監測全球範圍内洗錢和恐怖融資體系存在顯著缺陷的國家和地區,督促這些國家和地區改進缺陷。
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改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的進展情況。會後,在其官網更新兩份聲明,其中“呼籲對其采取行動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即通常所說的FATF“黑名單”,“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即通常所說的FATF“灰名單”。
各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名單,及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名單獲取途徑
上述國家或地區名單可從以下兩種途徑獲取:
1.登錄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官方網站,在“publications”項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欄目中獲取最新的名單信息。
2.登錄人民銀行官方網站,在“反洗錢”項下的“風險提示與金融制裁”欄目中獲取最新的名單信息。
二、風險管理措施
針對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義務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号)等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采取适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1.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客戶身份識别措施。
2.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措施。
3.當發現可疑情形時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4.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别工作。
5.重新審查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的代理行關系,必要時予以終止。
6.提高對本機構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内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
7.在對客戶進行洗錢風險評估、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時,應将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标準。
8.在對本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确立國家或地域風險因素時,應将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洗錢風險評估指标體系和模型。
(二)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
1.采取合理方式,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的相關信息。
2.在對客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時,應将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考量因素,納入客戶洗錢風險評估标準。
同時,各義務機構在對上述“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以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依法依規采取風險管理措施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與風險相适應的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去風險化措施。
附件:與金融行動特别工作組公布的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要求